车辆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确定结案。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不等于结案。责任认定书是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和处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原因分析;
4、当事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字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查、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已经为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及时书面告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交通肇事逃逸驾驶人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