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违法公证如何处理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严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该条规定的责任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承担上述责任的事项有六项:
1、私自出具公证书的。即未按照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的。
2、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该项直接违背了公证的原则及宗旨。
3、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比如,公证专用水印纸属于公证专用物品,应当由公证机构专人进行保管,并按规定使用。
4、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5、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6、其他行为。该条为兜底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还会出现更多影响公证机构执业的情况,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后,仍然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