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推翻方法通常如下:想要推翻公证遗嘱的,那么只能通过让立遗嘱人重新立一份遗嘱,然后进行公证的方法来推翻原先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是不能推翻公证遗嘱的,因为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并且公证遗嘱一般是hi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
一、公证遗嘱的推翻方式错误会怎么处理遗产
公证遗嘱的推翻方式错误会按照此被公证过的遗嘱来处理遗产,遗嘱订立者在世期间,可以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来订立遗嘱,若是在选择公证方式订立遗嘱之后,向公证处提出了变更或者撤销请求,那么之前的公证遗嘱就被推翻了。或者后面采取其他方式订立遗嘱,只要遗产的处理办法与公证遗嘱的内容不同,那么也会被推翻。
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规定,公民可以依法定立遗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遗嘱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录音形式的,在危急情况下也可以立口头遗嘱。遗嘱可以办理公证,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在订立后,并不是就不能改变了,遗嘱人是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的。
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通常情况下要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如果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遗产继承公证的效力
遗产继承公证一般自遗产继承完毕时失去效力;如果遗嘱人在公证遗嘱后重新订立遗嘱的,该遗产继承公证不再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三、立了遗嘱子女还能不能争产
立了遗嘱子女不能争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1、只要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2、但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如果立遗嘱人此前立过遗嘱且经过公证,对前遗嘱的变更必须经再次公证方有效。
遗嘱公正后还能更改。
1、遗嘱的变更,是指立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完全取决于立遗嘱人单方个人意愿和意思表示。然而,在法律上遗嘱是一种要求的法律行为,那么遗嘱的变更也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2、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3、立遗嘱人可以自己变更或撤销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但不得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
4、如果立遗嘱人过去所立的公证遗嘱与目前的意愿不一致时,可通过公证程序,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若不再经过公证程序,则不发生变更的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