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委托辩护律师也许是多多益善的,但是这也仅仅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事实上,如果被告人一方被一群辩护律师簇拥着,众多的律师频繁地更替着发言,会造成法庭秩序的混乱。威严的庭审也就变成了闹剧。而且,不同的辩护律师,辩护方式、辩护理念不一样,在辩护过程中会起冲突,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法律规定一名被告最多只能委托两名辩护人。
【故意伤害罪辩护】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辩护成功案例
关于【故意伤害罪辩护】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辩护成功案例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胡某某系一名聋哑人,因其兄胡某在QQ上与他人聊天发生口角,故与胡某一起前往一家KFC,在与对方理论时将对方打伤,经鉴定系轻伤。
随即,兄弟二人被江汉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罗钰林律师接受江汉区司法局指派后,前往江汉区看守所会见了胡某某,并与花楼街派出所的办案民警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得知胡某某家属有意向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本人积极参与,促成双方签订了书面的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虽然并未接到指派通知,本人仍然帮家属代书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指导家属完成了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家属对本人非常感激。
在法院审判阶段,本人结合会见和阅卷情况,考虑胡某某系聋哑人和初犯、认罪态度好、已经取得受害人谅解等因素,做了从轻辩护,在量刑上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法庭基本采纳了本人的辩护意见,随后本人配合法院做了胡某某的社会调查工作,联系考察机构。
办案思路及心得本案中,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但考虑其系聋哑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且是初犯,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同时具有酌情从轻情节。
罗钰林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采取了从轻辩护的策略,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家属对本人的援助工作也非常满意。
裁判结果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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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被告人杨某寻衅滋事案辩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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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例分析被告人杨守成,男,一九七○年九月十一日生,汉族,农民,初中肄业,住本县城关镇北关村六组,因涉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于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三月二十五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以被告人杨守成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云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守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九九八年二月至三月上旬,镇平“超霸影视城”录像厅放映员杨守成先后多次播放“男人的性外遇”淫秽影碟,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守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八年二月底至三月上旬,被告人杨守成在担任“超霸影视城”录像厅放映员时,为了增加营业收入,先后多次播放“男人的性外遇”淫秽影碟,观众最多时达30余人。
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杨守成所供述的“我在超霸影视城放录像,三月十一日夜,我放的是男人的性外遇,以前也放过两次,放这种片子观众多,录像厅生意就好,我个人收入也多些”与证人赵建、时旬、杨中高、杜奇等人作证在超霸影视城看男人的性外遇录像的情节相一致,且有南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在卷为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守成以牟利为目的,采取播放淫秽影碟的手段,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守成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被告人杨守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定制作、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被告人杨守成归案发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净化社会风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守成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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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自行辩护指的是什么
被告人自行辩护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公诉人的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在侦查阶段,或者是在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自行辩护。
被告人拒绝指定辩护的后果有哪些?
被告人可以拒绝指定辩护。被告人有正当理由拒绝人民法院为他指定的辩护律师为自己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拒绝之后被告人应当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或者由法院重新指定其他辩护人。
哪些人可以被委托为刑事案件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