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性",需要结合"公开性"与"不特定对象",加以综合把握,坚持一个判断标准。 1、一个判断标准,"社会性"需要排除封闭性。未公开宣传,是对特定对象的限制,公开宣传必然针对不特定群体,筹资对象具有散布性、随意性,打破了封闭性的状态,突破了小范围筹资的范畴。2、筹集资金的用途不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只是认定"社会性"的辅助情节。3、亲友的亲友当然不是集资人的亲友。集资人的亲友限制于集资人本身,而不能包容集资人亲友的亲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