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有的纪检监察法规有哪些?
现有的纪检监察法规大致如下:
1、《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2、《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
3、《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纪委监察部保密委员会、纪委监察部信息中心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保密工作的通知》
4、《监察部、财政部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6、《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禁止对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通知》
7、《国家土地管理局、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越权批地、违法占地建私房的通知》
8、《纪委、外交部、监察部关于对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
二、纪检监察的办案程序
办案程序具体如下: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
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二)、立案检查
立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理权限对纪检监察对象的有关违纪问题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三)、调查核实
案件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中心环节,它是进行初核、立案后的一道关键工序,事关整个案件调查成败,在这期间需要对初查认定的问题充实完善证据,同时要对涉及的其他问题以及有关责任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要查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条件;违纪行为的发展过程及情节;违纪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及有关问题的状况;造成的后果。
(四)、移送审理
1、移送审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立案调查已经终结;
(2)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
2、移送审理的材料和手续。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2)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领导批示、立案呈批报告;
(3)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纪检组、纪委)的意见;
(4)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和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5)全部证据材料(含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现在都是调查和审理分卷,我们将调查卷装订编好页码后交给审理室。承办人与接受人办好移送手续。
对立案调查后发现失实的,还需要批准机关销案。在确定销案后,要考虑到调查工作已给被调查人造成一定影响,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在现有的纪检监察法规之中,规定了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享有的职权,这些职权包括对集团公司的重大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在市局纪检组长领导下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等。监察机关等的工作人员,都需要遵守现行监察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