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机动车因买卖等原因已经交付的,受让人取得机动车的占有和事实控制,并享有其利益,因此,在任何意义上,均应由受让人而非出让人承担责任。当然,受让人根据该条承担赔偿责任还隐藏了一个必要的前提,即交通事故恰恰是由受让人自己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在买受人因分期付款买卖占有、使用机动车而其所有权保留在出让人手中的情况下,由于机动车为买受人所实际控制,亦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则早已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所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