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1. 当事人签收送达:即由行政机关将决定书交予当事人签收,一般适用于当事人接受送达的情况。2. 邮寄送达:即由行政机关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需要注意保证信封加盖发件人公章,并在邮戳上注明日期。3. 公告送达:适用于当事人无法联系或无法送达的情况,行政机关需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通知当事人查阅决定书。4. 法律文书网络送达系统送达:指利用互联网进行文书传递,需要使用具备电子签名功能的数字证书进行签名。无论采用何种送达方式,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则视为当事人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