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豁免权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外交豁免权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按照相关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了保证和便利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相互给予。外交豁免权的主要内容有:人身、馆舍、住所和公文、档案、财产不可侵犯;使用密码通讯和可以派遣外交信使;在驻在国使用本国国旗、国徽;管辖的豁免;免纳关税和捐税,免除一切役务。外交官家属也享有这种特权和豁免。
一、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定罪判刑;定罪免刑;消灭处理;转移处理方式。定罪判刑和定罪免刑分别为法院认定构成犯罪判处刑罚和免除刑法。消灭处理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实际阻却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因而使刑事责任归于消灭。转移处理的对象只能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二、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