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账单在实务中有多种形式,如询证函,催收单等,其一般是确认交易双方之间结算款项的凭证,是诉讼中的关键证据。在签订对账单时,应确保借方单位所盖的是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而不是财务专用章,并让法定代表人签字。因为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大多是私刻的,未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故诉讼中若借方认定财务专用章是假的,贷方很难拿出其他有力证据,最后导致对账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最终贷方需承担不利的后果。同样的,若是对账单没有法定代表人,而是公司员工签字,诉讼中若借方提出签字人员非本单位员工,而借方又确实未给该员工缴纳社保,贷方也很难拿出有力证据证明签字人为借方员工,则这张对账单的签字同样没有效力。
其次,对于超过诉讼时效后借款方在对账单盖章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由于对账单中表述不同,最高院对于安徽省高院及河北省高院的请示给出了两种不同的批复,其关键点在于是否有催收债权的意思表示,对账单、欠款单、确认书、征询函本身只是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数额多少的确认,并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对账单就是贷方向借方进行催收,也不能仅根据债务人主张上述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就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因此,在对账单中,应明确载明“应付”、“催收”等相近含义的表述,避免日后的诉讼中因诉讼时效的问题而导致败诉。
一、债务结算账户
债务结算账户(又称负债结算账户)是用来核算和监督企业与国家、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债务结算业务的账户。债务结算账户的贷方登记债务的增加数,借方登记债务的减少数,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表示债务的实有数。属于债务结算账户的有“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债券”、“应交税费”、“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
债权债务结算账户
债权债务结算账户(又称资产负债结算账户)是用来核算和监督企业与国家、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结算业务的账户。如果企业之间相互往来的经济活动经常发生变动,那么对同一个企业来讲有时是债权人,而有时是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简化核算的原则,可以设置债权债务核算账户,同时核算债权和债务,因此债权债务结算账户是一个具有双重性质的账户。债权债务结算账户的借方登记债权的增加数和债务的减少数,贷方登记债权的减少数和债务的增加数,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的债权的实有数,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的债务的实有数。
债权债务结算账户中,总分类账户的余额是债权和债务的相互抵减后的结果,因此该账户的余额不能明确反映出企业与其他单位债权债务的实际就算情况。所以,期末一般需要根据总分类账户所属的明细分类账户的余额方向来判断账户的性质。同时将其数额分别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类和负债类的对应项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