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占实际数额的30%以上;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产的;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并提供虚假证明;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