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后的债务不会受到影响。企业如果原来就是债权人的情况下,则相应的债权是不会因为减资而受到其影响的。认缴制之下的企业股东的出资的义务只是暂时缓解缴纳,但是不是永久地消除,在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要求企业股东缴纳出资,从而用来清偿公司的债务。
一、股东退股要注意哪些事项?
公司体系是个复杂的利益系统,各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利益休戚相关,任何一方利益的变动都会影响到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股东退股会产生公司资本减少的客观后果,公司资本的减少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清偿。如果股东和公司串通一气,通过股东退股逃避债务,还会构成对公司债权人的侵权。因此,必须对股东退股做出必要的限制。对股东退股应当做出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1、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退股股东应当提供担保。当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时,退股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2、公司收购价格不能超出公司的净资产,否则,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失。
3、股东退股应当履行公示程序,按照公司减资的程序,通知或者公告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不同意股东退股的,公司应当清偿其债务,然后继续进行退股工作。这防止股东和股东或公司串通起来逃避公司债务的重要防范措施。
综上所述,在有限责任公司里面,小股东占据了大多数,当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其想退出经营,可以将手中的股份转让,对象可以是公司股东或者第三人。当然,提出减资退股也行,但是要经过大多数股东表决同意。按照程序,公司先办减资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