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根据相关法律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须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一、夫妻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夫妻一方签订买卖合同,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合同有效。夫妻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非婚生子是否有效
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非婚生子无效,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