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工到了退休年龄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一)、劳务工要符合退休申请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为男劳务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务派遣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累计满15年以上。
(二)、劳务员工办理退休需要提交材料:
档案、户口、身份证,用以证明姓名、性别、退休前岗位、职称、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累计缴费年限等情况,女干部转岗到工人岗位需提交劳务派遣工个人退休申请书,单位提交退休报告。
(三)、劳务工退休手续办理流程:
1、凡达到以上退休条件并具备证明材料的劳务工可向劳务派遣公司人事部提出退休申请。
2、劳务公司人事部初审同意后到区劳动保障局领取并填写《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退休劳务派遣工本人签字,单位盖章。
3、由公司人事部人事专员携带需提交材料及《审批表》到区劳动保障局初审,并公示10天,公示期满后到区劳动保障局办理最终退休审批,区劳动保障局审批合格后,在《审批表》的“劳动行政部门意见”栏内盖章同意,同时由企业领取并填写省劳动厅制发的《广东省企业职工退休证书》,加盖劳动行政部门钢印和油印章后交由退休劳务工保存,作为退休身份证明。
4、由公司人事部人事专员持劳务派遣工《审批表》及档案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公司办理退休劳务工养老金发放。
二、退休待遇的内容有哪些
退休待遇的内容,一般包括:
(1)退休金。从退休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每月按规定标准发给退休金,直至去世为止。
(2)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3)其他待遇。如易地安家补助费、易地安置车旅费、住房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均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离休待遇,实行“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其水平高于退休待遇。主要内容有:
(1)颁发离休干部荣誉证,提高干部级别。
(2)原下资照发,并每年按离休前标准工资增发一定月数的工资作为生活补助费,还按规定标准每月加发补贴。
(3)享受公费医疗和司局级以上干部的保健医疗。
(4)按规定标准发给安置补助费和护理费。
(5)其他非生产性福利待遇与同级在职干部相同。
退职待遇的水平低于退休待遇。其主要内容包括:
(1)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职生活费,其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2)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三、劳务派遣法定退回的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据此,法定退工又分为即时退工和限制性退工。
即时退工是指派遣员工在存在过错、过失或者试用期内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用工方可以立即将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退工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派遣员工的下列6种行为,都会导致立即退工的发生: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工单位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派遣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工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使用派遣员工;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制性退工则是指派遣员工由于身体、技能原因不符合用工方的岗位用工需要,用工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后,将派遣员工退还给派遣公司的退工方式。限制性退工包括不胜任退工和医疗期期满退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派遣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用工单位的工作,用工单位可以行使退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