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般,清算组应当自成立六个月 内清算完毕,如果确实无法在期限内完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只 有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完毕,才能最大程度节省资源,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及时保护,也能有效防止因为期限过长而发生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切实地保护公司以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