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的认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对于行为人而言,当其实施非法“入户”这一行为时,其主观恶意就明显更深于实施普通盗窃,其一旦“入户”,就可能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宁权、隐私权抑或生命健康权。如果行为人入户实施盗窃时户内无人,中途户主归家,那么行为人仍可能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户内始终无人的情况是一致的。
无论户内是否有人,均应对实施非法入户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为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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