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达到下列标准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才能立案:_x000D_
1、未经批准,擅自发行其面额超过50万元的股票、债权的;_x000D_
2、擅自发行致使超过30人的投资者购买了该股票、债权的;_x000D_
3、无法及时清偿或清退的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九条_x000D_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注册,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_x000D_
(一)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_x000D_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_x000D_
(三)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_x000D_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_x000D_
本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是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