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法律关系的产生是以申请人经批准取得探矿权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即有权批准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准许其在特定区块内从事某种矿产资源的勘查活动,以查明该区块是否存在矿产资源,并向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时,产生了探矿权法律关系。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转让探矿权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探矿权已满两个勘查年,或发现了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②完成了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③探矿权属无争议;④已按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及探矿权价款;⑤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探矿权受让人必须具备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探矿权转让时,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转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探矿权受让人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取得探矿权。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时,必须经过评估、确认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探矿权价款。
当然,内部协议委托授权是可以的,因为探矿主体没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