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推进参保扩面。重点是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
二是抓好养老保险制度重大改革。继续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为重中之重,确保制度并轨平稳有序;全面落实养老保险制度总体改革、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等重大政策。
三是提高待遇标准。按照国家部署,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最低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四是完善医保制度。以精准化保障为目标,健全大病保险制度,扩大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试点范围和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范围,建立重特大疾病“特药”保障机制。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6年底本人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
(三)倾斜调整。以下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市、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工伤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执行。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给予补足到该水平。
(四)其他事宜。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由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按前述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