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局监管不力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产局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产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产局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追偿。
法律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