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原告律师和被告律师可以接触,但是需要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在涉及到律师的职业道德方面,律师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其代表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其中包括与对方律师进行合法、合规、合理的沟通和交流。双方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可以进行正常的协商、谈判、调解等合法手段,以解决案件争议或追求最优解。这些合法手段可以涉及向对方律师提供证据材料、请求其进行调查、交换争议的事实、进行和解谈判等等。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同时也要求,律师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对方透露其秘密和机密的信息,或者未经当事人授权,不得向对方转交其权利或义务的内容。如果在联络、合作、交流等过程中,律师获悉了对方律师的客户的敏感信息,则应 在秘密的前提下予以保密。在法律层面上,呈现在法庭上或在协商谈判中的讨论、协议、协商记录、证人证言和转交的文件、材料等属于案件的证据,享有证据保护原则的特殊法律地位,律师应当遵守有关证据保护的规定,不得泄露、篡改或者破坏其保持原有的真实和完整性。因此,原告律师和被告律师之间的合法、合规和合理的交流和沟通应当以其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为准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