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我国法律、包括户口管理条例中并无强制性规定户口迁出的情形,而且户口管理属于公安行政管理问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公民户口的迁出要基于本人自愿,没有办法强制迁出户口。解除收养关系后,只要户口是合法的,被收养人本人可以决定是否要迁出户口。收养人在解除收养关系后,被收养人如果不愿迁出户口,而收养人单独要求被收养人迁出户口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是解除收养关系连带被收养人迁出户口的,法院只会判决解除收养关系。解除了收养关系,户口本上的亲属关系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户口变更时可以迁出或者是分立、另立。但分户的前提是被收养人自身有住房,被收养人没有住房的,即便分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户口还是在同一地址。同样,离婚和房屋买卖户口迁出问题法院也不会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