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中有因果关系,过失犯罪因行为人违反注意的义务,造成社会危害结果的出现,从而构成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法中有哪些过失犯罪的类型
《刑法》中有以下这些过失犯罪的类型:1、疏忽大意的过失,即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2、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滥用职权中因果关系如何确定
确定任何刑法因果关系,都得首先确定在客观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事实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基础。从刑法学上来说,只要危害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产生起了积极作用,无论这种作用程度如何,在哲学上就不能否认其原因的性质。刑法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为国家惩罚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也就是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依据。而国家惩罚犯罪,一是出于报应,二是出于预防。根据报应的需要,凡是对于危害结果的产生起了积极作用的行为,都应当对这一结果承担客观责任,无论这种责任是大还是小,否则,这部分责任就无人承担了,这不符合报应的要求;另一方面,国家惩罚犯罪,主要还是为了防止以后再次发生这种危害结果,以有效地保护社会关系。而作为对于结果产生起了必要作用的危害行为来说,不论这一行为对于这一结果产生实际所起的作用程度如何,都是为其产生所不可缺少的,也就是说,即使作用比较弱,缺少这一行为,危害结果也就不会发生,那么,通过制止这一行为,也就可以达到预防这种危害结果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家认为通过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可以达到避免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目的,并且认为确实有这个必要时,就完全可能对这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从刑法本质来说,国家对刑事责任的设定和追究并不会完全以危害行为客观上对于危害结果产生所起的作用程度如何为转移。有时,行为在客观上对于结果产生所起的作用比较大,但可能因为主观方面缺乏相应的罪过形式而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反过来,有时,客观上危害行为对于结果产生所起的作用不大,但也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从我国刑法规定来分析,也可发现不少条文中所规定的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产生并非必须是起了重要或决定作用。
同居关系中有诈骗罪吗
同居关系中如果存在诈骗的情形,达到立案标准的是有诈骗罪的。但如果达不到立案标准,就不构成诈骗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职务犯罪是过失犯罪吗
职务犯罪不一定是过失犯罪,可以有过失犯罪,例如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犯罪可以共同犯罪吗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