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成立可能带来缔约过失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缔约过失行为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的行为。缔约过失有两种:一种是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合同不成立。所以合同不成立可能会形成缔约过失。【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合同不成立会带来缔约过失责任吗
可能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缔约过失行为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的行为。缔约过失有两种,一种是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合同不成立,所以合同不成立可能会形成缔约过失。
合同成立之后有缔约过失责任吗
合同成立之后有缔约过失责任。有效的合同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以下要件即存在缔约过失责任:(1) 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比如通知、保密、协助义务等。(2)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3)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比如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欺诈等。(4)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合同成立还有缔约过失责任吗
合同成立没有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出于某种非法的目的,故意签订无法履行或根本不准备履行的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该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
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合同成立吗
缔约过失责任不要求合同成立,要求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具有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且行为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违约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合同成立还有缔约过失责任吗
合同成立后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