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它是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活动进行层级管理的一种规范化行为,也是国家行政系统内部行为依法行政进行自我约束的重要机制。
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提起司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才可以再行提起行政诉讼,规章及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复议前置不具有必然的约束力,《中华人民过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其已经取得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程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的。下面列举了四种情形:以上法律法规均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救济途径设置为前置程序,在审判实践中,一些行政复议机关经常对申请人的申请简单地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既告诉申请人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已完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司法救济。这种现象发生有两种原因,一是行政复议机关人员少,工作忙,其他政务忙不过来,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去应付行政复议案件,但法定的前置程序又不能回避,所以以一种最简单的形式履行自己的职责;第二种原因是行政复议机关担心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审查,如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实体和法律适用错误。作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结果,会引火烧身,当行政诉讼的被告。所以也采用一种自认为既简单,又安全的做法,制作一张不予受理通知书,即宣告自己履行了法定职责,从而进行司法程序,让争议当事人围绕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诉争,法院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作出实体审查的的做法既生气,又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