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程序包括:
1、在我国,侦查不仅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项调查活动,还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2、侦查结束是指侦查机关决定通过侦查结束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处理或者提出意见的诉讼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侦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询问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检查、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