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被告可以查看原告的证据材料吗
这个是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被告律师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直接调查原告所涉及到的证据内容,而且还可以调查员工的个人信息,前提是这个案件所需要的才可以。
二、法院依申请收集证据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由于客观原因是个极具抽象的概念,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为此《证据规定》第十七条作出了列举加概括式规定,对客观原因作出了列举性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和范围: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三、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情况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自行决定调取。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①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涉及身份关系的。
③涉及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④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⑤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