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涉及互联网安全相关条款的修改主要是指修正案(九)修改完善刑法中有关网络安全犯罪的专门规定,包括:对《刑法》原来的有关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规定做了补充和完善;强化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管理责任;把信息网络上常见的,带有预备实施犯罪性质的行为,在刑法中作为独立的犯罪加以规定;对网络上具有帮助他人犯罪的属性的行为,专门作为犯罪独立加以规定。此外,修正案(九)还将其他与网络安全相关的规定做了配套性修改:把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做了进一步完善;对在信息网络上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样四种比较容易引起社会恐慌的谣言的行为,以及明知是这些谣言而传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对泄露依照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行为作了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