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份之债的对外效力如下:
按份债权或按份债务效力各自独立,对于按份债权而言,每个债权人仅对自己所享有的债权份额有权请求债务人清偿,而无权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全部债务。
每个债务人按自己的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其他债务人应负的债务份额没有清偿义务。
(2)按份之债无内部关系。
按份之债对外效力是,对于按分之债的主体只能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该有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个债权人在受领时超过了自己受领的部份,那么就会构成不当得利,这种行为会承担法律责任。
一、什么是追偿纠纷
追偿权纠纷可分为债务的追偿权纠纷和担保责任的追偿权纠纷。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共同担保人是否具有追偿权?
共同担保人之间有约定的,应当有追偿权,无约定的,没有追偿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可以看出,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同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共同担保人之间有追偿,然后担保合同是自愿签订的,那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追偿权的,那么在履行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有追偿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