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仲裁的基本制度包括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制度。所谓或裁或审制度,该制度体现了对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的尊重,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就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不能再向法院起诉。所谓—裁终局制度其基本含义是,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同时也不能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复议。当事人对裁决应当自动履行,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 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