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广州市和佛山市自7月3日零时起,取消“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出省”管控措施。广东省内除深圳市、东莞市外的其他地市,自7月3日零时起,取消“持72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出省”管控措施。离深出省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其他地区需要结合当地政府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