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损失判定标准有哪些?
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
(1)死亡。
(2)重伤或者残疾。
(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
(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
(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
(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索赔情况: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索赔过程中涉及的因素较多,最终数额确定需要平衡各方。
二、精神损失赔偿范围如下:
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5、特定纪念物品遭受灭失或毁损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