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逾期的处理办法为:
1、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五日作出决定;
2、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上报;
3、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仍不能再申请的,可以再次申请。检察院不能补充的,不能在审理期限内进行调查的,不能计入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