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六年开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实施劳动合同制,全国各地对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需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保证工资等利益,劳动合同制的实施为劳动者提供了保障。
一九八六年国务院颁布了四项规章制度,完善了劳动合同制本身、雇佣程序、劳动保险、劳动纪律和管理者权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制正式成为我国的就业政策,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推广。中国开始实施对劳动合同制的探索。劳动人事部门下发了《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对劳动合同制进行试点,初步确定了劳动合同制的形式,并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及义务。
二、合同制定制的具体内容
根据《民法典》合同定制内容如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利益,而且又了书面的合同更加的正规些,实施劳动合同制是我国劳动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这样既保持企业工人队伍的相对稳定和企业之间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同时也提高了劳动者的工作热情,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