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减少抚养费的情况:
(1)当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再婚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时,另一方承担的抚养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承担或无法承担费用的,有义务的生父或生母继续按原金额支付;
(2)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因某种新情况确实有实际困难无法支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当情况好转,有能力支付时,应及时恢复支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