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宪法惯例的特征主要有三: 一是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它的内容并不明确规定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而是散见于一些报刊、政治家的演说、法院的判例以及政治实践之中; 二是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三是它主要依*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宪法惯例多见于不成文宪法国家,但成文宪法国家也不鲜见。其作用和意义在于,能适应国家形势的发展变化,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从而充实并丰富一国宪法的内容,便于宪法功能的充分发挥。【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