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对自然人的限制。1、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2、不得在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3、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4、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5、不得出国出境;6、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畴。
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限制。1、不得履行为其单位办理财产抵押、转让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职务行为;2、不得以公款在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西餐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员以公款进行上述消费;3、不得在单位报销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等交通费用;4、不得出国出境;5、不得向其工作人员发放奖金和分配红利。6、其单位财务状况需每月定时向法院申报,并随时接受审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