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有五个构成要件: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必须针对不法侵害;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基本符合以上要件,当然除了超过必要限度这一条。
首先,本案起源于受害人一方打击被告人的举报行为——这一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被告人的行为全部围绕逃走,避开受害人一方对其的打击。根据世某询问笔录记载,在被告人王某打完报警电话,在电话亭门口等待警察出警过程中,被害人一方的世某(游戏机店老板)在给刘打完电话后,立即对被告人质问,并在很生气的状态下上前将被告人推了一把,将其推进小电话亭(见世某询问笔录第二页,第二卷第58页),被告人被推倒退几步,然后后来的三人随即跟上前来,被告才拿出刀想吓唬他们。
根据卫某询问笔录记载,待他们三人到达现场后,看到被告人王某和世某发生争执,卫某上前“劝架”,说明他们已经在打架了,正好印证被告人王某询问笔录上所说的“世某说着就上来推了我一把,又在我额头上一拳”(见王某笔录,第二卷28页)
在当代社会,现在关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都是拥有辩护的权利的,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员,他们也是可以请一个律师为自己做出一定的主张,虽然说这种辩护的主张不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但是也是辩护权利当中的一种体现,非常的重要。
一、什么是正当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具备哪些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具备的条件有: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