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智力残疾鉴定标准
1、智力残疾鉴定标准: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IQ值在20以下,适应行为水平极度缺陷;二级智力残疾(重度):IQ值在20~34,适应行为水平重度缺陷;三级智力残疾(中度):IQ值在35~49,适应行为水平中度缺陷;四级智力残疾(轻度):IQ值在50~69,适应行为水平轻度缺陷。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1、智力四级残疾是需要指定监护人的,精神类和智力类残疾人,没有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需要监护人。指定监护的顺序。
2、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