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超率累进税率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
超率累进税率是一种特殊税率形式。实行这种税率,选取课税对象的某一百分比指标为计税起点,将其按百分比高低划分为若干个等级部分,并分别规定每一个等级的税率。当课税对象的百分比增加到需要提高一级税率时,仅就超过百分比的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课税。同一课税对象可以同时适用几个等级的税率。课税对象的百分比愈高,适用税率也就愈高。我国现行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便采用这种税率;资源税也曾实行过此种税率。
法律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