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监督权和检举权的权利:
1.消费者的监督权是指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权利。
消费者监督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任何消费者在日常消费生活中,发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经营者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漫天要价、虚假标志、欺骗性广告、掺杂使假、短斤少两、侵犯消费者人格等不法行为时,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处理。
2.二是对消费者保护工作的监督,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费者保护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费者保护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的监督。在我国还包括对各种消费者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如国家工作人中包庇、纵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经营者勾结,让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对消费申诉不予处理或无限期拖延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违法处理等等,对这些违法失职行为,消费者都有权予以检举控告。此外,对消费者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消费者还有权提出批评建议,以促进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和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改善。
二、消费者监督权的意义?
消费者的监督权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消费者的监督,可以促使经营者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以及经营水平,促使从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根据本条规定,监督权可具体表现为: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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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为监督权。也就是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侵权 行为等问题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有向有关经营者或机构提出批评、建议或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