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嫌犯被刑事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三天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天,检察院应在七天内做出是否批捕的决定。对于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情形的嫌犯,审批时间可以延长三十天,检察院应当在七天内做出是否批捕决定。故刑事拘留最长时间为三十七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