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一类不按规定如实报告本人婚姻情况。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杨崇勇,长期向组织隐瞒本人婚姻变化情况。天津市委原委员、津南区委原书记吕福春,2010年离婚后,为掩人耳目、欺瞒组织,仍与前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第二类不按规定如实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如湖南省郴州市商务局原副处级干部陈晓梅在市口岸办工作期间,违反组织纪律,于2012年至2015年,未向组织报告,未经批准先后4次出国到日本。
第三类不按规定如实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18年10月30日公布了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的广东等4个地方和单位的整改进展情况。其中特别提到,广东开展了“裸官”问题专项整治,对2018年以来新增“裸官”中存在隐瞒不报问题的,均按要求作出组织处理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纪律处分。
第四类不按规定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投资及购买股票等情况。如浙江省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干部明某,2018年2月,作为考察对象,组织部门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发现其未报告配偶持有的投资型保险2个,合计金额42万元。明某的行为被认定为瞒报,受到诫勉谈话和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