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权利质押需要登记。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或者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没有权利凭证的,都是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