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因离婚而解除,但双方与所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这是由婚姻关系和父母与子女关系的不同性质决定的。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依法解除。父母与子女是一种血缘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地加以终止的。至于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除依法变更收养关系外,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完全适用于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只是在行使权利义务的条件和方式上发生了变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