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示居民身份证的,有效的临时身份证件(与户口本上本人页信息必须一致)同样可以用于结婚登记。除此之外,结婚登记还需要携带的证件有:1、本人常住户口簿。2、登记时是未婚状态,且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否则,不予以登记结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