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公安机关会向检察院申请撤销取保并执行抓捕还押,并申请执行逮捕;
2、两次犯罪根据情况也许会合并处理,也许会另案处理,关键在于所犯罪行及同案犯是否一致;
3、判决生效后的剩余刑期=总刑期-(首次羁押日到取保候审决定当日+二次羁押日到判决生效日),因为取保候审期本身就不属于羁押期,不能折抵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