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技术特点和已有诉讼判例确定侵权主体时采取下几种方式:
1、通过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查询侵权行人上网记录信息确定侵权人身份用户网络里任何活动都会留下踪迹作网络服务提供商其有能力也有必要对些踪迹进行保存由于些记录信息内容涉及人隐私或公共安全所法律规定应由有关司法机关调取参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服务对象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网络名誉侵权诉讼原告因无法取得被告侵权网上数据信息故其依据《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向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调查通过法院调取IP地址、注册ID、上网时间等记录分析确定或基本框定侵权行人身份。
2、通过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者调查上网用户身份登记资料确定侵权行人侵权行人通过固定电脑而提供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实施侵权行则人民法院也向些经营场所调取行人上网记录通过对用户上网时间与侵权时间、上机号和侵权IP地址比对辨别侵权行人真实身份。
3.查证侵权行人身份时还应考虑纠纷起因知情人反映及从网上口水战现实纠葛转化等各种情节结合技术参数通过综合分析方式作出甄别。
4、被侵权人通知网站经营商侵权内容删除网站并未按通知要求删除侵权行人和经营网站并列被告并要求共同赔偿经过法庭审理会终确定该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即网站具备下面条件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2、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5、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