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公司清算小组负责人签订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停业裁定,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构造责令封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有关单位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例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