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有三个特点:
1、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不履行义务,而不是实际违约。换句话说,这只是违约的危险或可能性。确切地说,预期违约并不是真正的违约,因为债务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时采取补救措施,严格履行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违约不是违约,履行期限只是实际履行期限,而不是债务发生期限。即使这种违约发生在履行期限之前,债务人也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表明根本默示了合同债务,损害了对方的信任利益;
2、预期的违约侵犯了预期的债权,而不是真正的债权。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提前履行债务,但享有预期权,这是不可侵犯的;
3、预期违约有一种独特的救济方式。由于履行期末,债权人可以给对方补救的机会,等待履行期的到来,要求对方履行;如果对方仍不履行,预期违约已转化为实际违约,债权人可以采取实际违约的救济方式。或者,债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在预期违约时承担违约责任。此外,预期违约侵犯了债权人的预期利益,一般是信任利益,在损害赔偿的范围内与实际违约不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